建筑工程材料送檢有什么規定?
點擊率:0次 發布日期:2023-09-13 12:48:40 標簽:1、其實關于建筑工程規定要送檢的材料,在現行的施工質量驗收規范中已經很詳細的進行了表述,規范中定義了凡是用于工程中的材料都必須進行質量檢驗或有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因為涵蓋的內容很廣,具體的建議你看看規范中的詳細表述和要求。
需要注意的規范中只是明確用于工程的材料必須有質量驗或有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不是表示每種材料都必須進行檢驗或檢測,對一般的材料能提供材料質量證明文件的是不需要二次送檢的。
2、工程材料送檢工作是一項客觀、嚴謹的工作,需要檢驗檢測的建筑材料應該在見證員的見證下,進行取樣、封樣和送檢,所以工程上的材料送檢工作是需要有見證員進行見證的。
但是需要說明的是材料的見證工作,一般是監理或建設單位的相關取得見證員資格的人員擔任,工程開工前進行備案并在每次見證時填寫好見證記錄。
即監理或建設單位有取得見證員資格并開工前備案的,見證過程合法有效,否則見證過程不合法也無效。
1、建筑三大材:鋼材、木材、水泥。
2、五大材:水泥、鋼筋、木材、沙子、石子。
3、八大材:鋼筋、水泥、木材、沙子、石子、磚、瓦、石灰。
4、十大材:水泥、木材、鋼筋、沙子、石子、磚、瓦、石灰、玻璃、油氈。還有(一)建筑與結構鋼材①鋼材驗收登記表及出廠合格證②試驗報告。這些材料必須進行質量檢驗或有質量合格的證明文件。
建筑工程圖紙管理辦法
一、總則
1、初步設計文件,應滿足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報建的需要。
2、施工圖設計文件,應滿足設備材料采購、非標準設備制作和施工的需要。
3、為提高初設和施工圖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管理水平,促進管理的規范化、系統化,確保項目實施滿足發包人及設計要求,制定本辦法。
4、本辦法適用于本公司承擔的所有建筑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項目的初設 和施工圖領取、發放;變更及竣工圖編制等與施工圖相關的過程管理。
5、施工圖是項目實施的依據,對質量、進度、成本目標的實現至關重要。在項 目實施過程中所有形成的與施工圖有關的資料應妥善保管,在項目完成后納入竣工資料。
6、所有與本工作相關的工作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素質和相應的工作技 能。相應的主管負責人應為相關的管理人員提供必要的硬件條件以及相關的技術資料。
7、所有與本工作相關的工作人員,應按照本辦法確定的工作程序認真履行自己 的工作職責,確保本辦法落到實處,以不斷提高本公司管理的能力。
8、施工圖管理實施主體是項目公司,項目公司技術負責人是該項目實施本管理 辦法的責任人。
9、項目公司對所屬分包工程負責,分包單位的施工圖管理應納入到其項目管理 之中,項目公司技術負責人應檢查、督促,確保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實施管理。
二、竣工圖管理
1、竣工圖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整理、歸檔,但必須提交至少一份完整的竣 工圖由公司檔案室保管。按照誰實施誰負責為原則。建、歸檔由實施單位技術負責人負責組織,并應在工程竣工30天內完成。
2、竣工圖的編制、整理、建、歸檔應符合國家、地方現行的標準、規程,并應 按照標準、規程的要求繪制、折疊、裝訂并建立相應目錄。
3、竣工圖應能完整表達工程實際完成情況。凡實施過程中對工程實質性的改動 均應在竣工圖上如實反映,相應的變更、洽商記錄均應匯編到變更匯總中,并建立目錄以便查詢。
4、凡工藝、結構、平面布置、立面形式或其他重大修改導致單幅圖面修改超過 40%,或雖不足40%,但修改后圖面混亂、分辨不清的,應以書面形式提請業主、監理重新繪制相應竣工圖。
5、實施過程如因特殊原因造成加固補強或發生質量事故后經過處理的,除應在 竣工圖上如實繪制外,還應附上相應的鑒定、處理的技術文件。
6、竣工圖至少應有3套藍圖,其中一份提交公司檔案室。實施單位在向業主提 交竣工圖時應辦理移交記錄,該記錄必須隨竣工資料一起提交公司檔案室歸檔,并辦理移交記錄,實施單位保留這一移交記錄備查。
三、圖紙的領取
1、圖紙的領取應由使用該圖的部門派專人領取。
2、項目實施單位技術負責人應在需要時或合同約定的時間內,聯系發包單位有關部門,領取不少于合同約定數量的施工圖。在領取有困難時,可提請該項目承接單位經營部門予以協調。
3、領取簽收時,應在注明領取人與領取時間前,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檢查:
a、圖紙套數符合合同約定。
b、每套圖紙的編號與簽收目錄一致。
c、圖紙的審核、簽章手續齊全。
d、圖紙表達的內容完整。
e、配套使用的院標圖集齊全。
f、圖紙選用的驗收標準符合合同約定。
g、圖紙的卷面清晰。
4、當領取的施工圖不符合上述要求時,應及時提出或在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與圖紙發放單位協商處理辦法。
5、對施工圖出圖手續不符合現行國家或地方相關規定時,應盡可能拒收,如應發包人要求予以接收,應在24小時內書面提請發包人或由其書面界定該圖的用途及適用范圍。
6、如領取的施工圖是對原施工圖的替代,則項目技術負責人除應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對新、舊進行控制外,還應在新圖上注明被替代圖紙的編號及變動時間。
四、圖紙的發放
1、圖紙發放由總工辦專人負責。
2、項目公司技術負責人,應先將接收的施工圖,交由項目資料員登記建檔。并根據項目管理分工擬定發放范圍,督促項目資料員在收到施工圖24小時內發放到相關管理人員。
3、圖紙領取、發放均應建立記錄,記錄應含有圖紙名稱、數量、圖紙編號、領取(接收)人、領取(接收)時間、備注等。 4.項目公司應保留不少于合同約定做為竣工圖需要的數量,項目技術負責人及資料員還應各保留一套,以備查詢與核對。 5.當施工圖不能滿足項目實施需求時,可使用復印件,復印件圖紙的卷面應清晰。項目技術負責人應在復印圖簽署姓名及時間,并加蓋項目部印章。所有復印件應在使用后收回,并集中銷毀。
施工單位不得把建筑工程主體結構施工以肢解分包,可以把主體結構以外的工程做專業分包但須經建設單位同意。
消耗量定額中的所有材料(除政策性及定額規定的以外)均能夠調整價差。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47號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現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 王安順
2013年5月7日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保障安全生產和綠色施工,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以下簡稱“施工現場”)進行施工活動以及對施工活動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施工活動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活動,搶險救災工程除外。
水利、鐵路、公路、園林綠化、電信等專業工程的施工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施工現場監督管理工作,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施工現場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有關施工現場揚塵污染、施工噪聲污染行政執法工作。
規劃、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質量監督、水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施工現場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農民自建低層住宅施工活動的監督管理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農民自建低層住宅施工活動的技術指導工作。
第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現場監督檢查工作制度,組織開展綠色安全工地創建活動。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施工現場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體責任,做好施工現場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施工現場違法行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并根據職責對舉報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章 安全施工
第七條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隱患,防止傷亡和其他事故發生。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施工現場管理,履行下列責任:
(一)依法選定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
(二)組織協調建設工程參建各方的施工現場管理工作;
(三)設立專門安全管理機構;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并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安全防護和綠色施工措施。
第九條 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單位負責。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和分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對施工現場統一管理,分包單位負責分包范圍內的施工現場管理。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現場管理,建設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和總承包單位應當簽訂施工現場管理協議,明確各方責任。
因總承包單位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或者專業承包單位不服從總承包單位管理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或者專業承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條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施工單位安全生產。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履行現場管理職責。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施工現場配備與工程相適應并具備安全管理知識和能力的安全監理人員。
監理單位應當核驗施工單位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資格證書等,并依法審核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
第十二條 進入施工現場的管理人員和施工作業人員應當達到崗位管理和技能操作的要求,按照規定持證上崗,并應當經過安全生產培訓,未經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建筑業安全作業規程和標準、施工方案以及設計要求進行施工,并按照本市有關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的規定,建立健全用火用電管理制度。
施工中需要高處作業和動火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本市規定和國家標準進行,出現五級以上風力時,應當停止作業。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管理制度,在施工現場公示,并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文件,并按照施工組織設計文件進行施工。施工組織設計文件應當包括安全生產和綠色施工現場管理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拆除施工方案,并按照拆除施工方案進行施工。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單位提供相關的地下管線、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有關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會同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制定管線專項防護方案,確保地下管線、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和特殊作業環境的安全。施工中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地下管線防護措施,仍不能確保管線安全或者施工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對管線進行改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第十七條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組織實施;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經專家論證。
按照規定需要驗收的,施工單位應當組織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條 總承包單位負責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大型施工機械進行統一管理,依法審核相關企業資質、人員資格、檢測報告和專項方案。
提供大型施工機械的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設備做好日常維護保養,按照規定進行檢測,每月進行不少于一次的檢查,并做好記錄。大型施工機械應當按照作業標準和規程要求進行施工作業,任何單位不得違章指揮。
第十九條 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單位應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
(二)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登記編號;
(三)建筑起重機械司機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四)符合作業要求的設備維修、存放場地證明;
(五)機械設備管理人員情況;
(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市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單位信用信息管理平臺,對租賃單位備案情況及其信用信息進行公示,并實行動態管理。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中選擇租賃信用良好的租賃單位的建筑起重機械。
第二十條 施工現場發生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施工現場發現文物、古化石或者爆炸物以及放射性污染源等,施工單位應當保護好現場并按照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章 綠色施工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綠色施工管理規定,做好節地、節水、節能、節材以及保護環境工作。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嚴格限制施工降水。確需要進行降水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專家論證審查,取得排水許可,并依法繳納地下水資源費。
第二十三條 施工現場應當根據綠色施工規程的要求,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在施工現場周邊設置圍擋,施工單位應當對圍擋進行維護。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因特殊情況不能進行圍擋的,應當設置警示標志,并在工程危險部位采取防護措施。
(二)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主要道路和模板存放、料具碼放等場地進行硬化,其它場地應當進行覆蓋或者綠化;土方應當集中堆放并采取覆蓋或者固化等措施。建設單位應當對暫時不開發的空地進行綠化。
(三)施工單位應當做好施工現場灑水降塵工作,拆除工程進行拆除作業時應當同時進行灑水降塵。
(四)施工單位對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建筑材料應當在庫房存放或者進行嚴密遮蓋;油料存放應當采取防止泄漏和防止污染措施。
第二十四條 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當設置沖洗車輛設施。車輛清洗處及攪拌機前臺應當設置沉淀池,清洗攪拌機和運輸車輛的污水,應當綜合循環利用,或者經沉淀處理并達標后排入公共排水設施以及河道、水庫、湖泊、渠道。
第二十五條 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密閉式垃圾站用于存放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清理應當搭設密閉式專用垃圾通道或者采用容器吊運,嚴禁隨意拋撒。施工現場建筑垃圾的消納和運輸按照本市有關垃圾管理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市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
由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以及在本市規定區域內的建設工程,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其中,砌筑、抹灰以及地面工程砂漿應當使用散裝預拌砂漿。
其他建設工程在施工現場設置砂漿攪拌機的,應當配備降塵防塵裝置。
第二十七條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夜間不得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因重點工程或者生產工藝要求連續作業,確需在22時至次日6時期間進行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到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夜間施工,并公告施工期限。未經批準或者超過批準期限,施工單位不得進行夜間施工。
第二十八條 進行夜間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做好周邊居民工作,并采取有效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減少對周邊居民生活影響。
進行夜間施工產生噪聲超過規定標準的,對影響范圍內的居民由建設單位給予經濟補償。具體補償辦法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環境保護等部門制定,補償辦法應當包括補償范圍、補償標準的確定原則、爭議救濟途徑等內容。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環境保護監測機構測定夜間施工噪聲影響范圍,并會同相關居民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單位確定應當給予補償的戶數。建設單位應當與居民簽訂補償協議。
第二十九條 施工現場的各類生活設施,應當符合消防、通風、衛生、采光等要求,安全使用燃氣,防止火災、煤氣中毒、食物中毒和各種疫情的發生。
熱水鍋爐、炊事爐灶、取暖設施等禁止使用燃煤。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安全生產培訓上崗作業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嚴格按照建筑業安全作業規程或者標準進行施工,造成事故隱患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未嚴格按照規定和標準要求進行動火作業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施工組織設計文件未包括安全生產或者綠色施工現場管理措施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編制拆除施工方案或者未按照拆除施工方案進行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進行處理;因未采取改移或者其他措施,造成管線損壞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組織驗收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進行檢查和維護保養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未按照規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當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設置沖洗車輛設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設置密閉式垃圾站、未搭設密閉式專用垃圾通道或者未采用容器吊運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散裝預拌砂漿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未配備降塵防塵裝置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施工單位未經批準或者超過批準期限進行夜間施工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5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垃圾管理,維護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縣城規劃區、鎮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排放、運輸、消納、利用等管理活動。
前款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土、棄料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 建筑垃圾管理實行以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
建筑垃圾處置工作應當遵循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和產生者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第四條 建立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牽頭,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部門參與的建筑垃圾管理協調機制,協調解決相關問題。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工作?h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處置管理工作。
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物價、稅務等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筑垃圾處置管理的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轄區范圍內的建筑垃圾處置管理工作進行協調、監督檢查。
第六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等部門,編制建筑垃圾消納場(包括轉運站)設置規劃,確定點位,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七條 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使用工程建設中產生的可現場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減少建筑垃圾產生。
最新建筑工程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
一、安全評價機構甲級資質基本條件:
(一)建筑企業安全評價機構具有法人資格,建筑單位安全評價機構注冊資金5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400萬元以上;
(二)建設單位安全評價機構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和設施、設備,具有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三)建筑企業安全評價機構取得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3年以上,且沒有違法行為記錄;
(四)建筑施工企業安全評價機構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價過程控制體系;
(五)建筑施工單位安全評價機構有25名以上專職安全評價師,其中一級安全評價師20%以上、二級安全評價師30%以上。按照不少于專職安全評價師30%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評價師、注冊安全工程師有與其申報業務相適應的專業能力;
(六)法定代表人通過一級資質培訓機構組織的相關安全生產和安全評價知識培訓,并考試合格;
(七)設有專職技術負責人和過程控制負責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有二級以上安全評價師和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并具有與所申報業務相適應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八)建筑企業安全評價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基本條件:
(一)建筑企業安全評價機構具有法人資格,建筑單位安全評價機構注冊資金3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200萬元以上;
(二)建設單位安全評價機構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和設施設備,具有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三)建筑施工企業安全評價機構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價過程控制體系;
(四)建筑施工單位安全評價機構有16名以上專職安全評價師,其中一級安全評價師20%以上、二級安全評價師30%以上。按照不少于專職安全評價師30%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評價師、注冊安全工程師有與其申報業務相適應的專業能力;
(五)建筑企業安全評價機構法定代表人通過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組織的相關安全生產和安全評價知識培訓,并考試合格;
(六)設有專職技術負責人和過程控制負責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有二級以上安全評價師和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并具有與所申報業務相適應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安全評價機構承包工程范圍
(1)甲級企業資質
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確定的業務范圍在全國范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2)乙級企業資質
乙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確定的業務范圍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下列建設項目或者企業的安全評價,必須由取得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承擔:
公文管理辦法和規定:
1、公文由公文管理部門或人員統一管理。涉密和機要文件的管理,應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配備相應人員和必要的工作場所、設施設備。
2、公文確定密級前,應當按照擬定的密級采取保密措施。確定密級后,應當按照所定密級嚴格管理。絕密級公文應當由專人管理。涉密公文應當按照發文機關的要求和有關規定進行清退、銷毀。
3、嚴格控制發文數量。各級單位應對本部部門及所屬下級單位實行年度發文計劃管理,制定相應的管理措施。
4、需要變更所收文件印發傳達范圍的,應征得發文單位許可。
5、經批準公開發布的公文,同發文單位正式印發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6、公文被撤銷和廢止,由發文單位、上級單位或部門根據職權范圍和有關法律法規決定。公文被撤銷的,視為自始無效;公文被廢止的,視為自廢止之日起失效。
7、單位(部門)合并時,全部公文應當隨之合并管理。單位(部門)撤銷時,需要歸檔的公文經整理后應按有關規定移交檔案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離崗離職時,所在單位應當督促其將暫存、借用的公文移交、清退、歸檔。
8、新設立的單位(部門)需制發公文時,應向本級單位的辦公廳(辦公室、綜合管理處)提出發文立戶申請,并履行審批程序。單位(部門)合并或撤銷時,相應進行調整。
1.處方管理的一般規定
2.處方權的獲得
(1)經注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2)經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醫療機構開具的處方,應當經所在執業地點執業醫師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后方有效。
3.處方的開具
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范、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證、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開具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4.處方的調劑
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方可從事處方調劑工作。
5.處方的保管與監督
處方由調劑處方藥品的醫療機構妥善保存。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期限為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2年,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3年。處方保存期滿后,經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登記備案,方可銷毀。
6.法律責任
知道處方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有利于我們以后在從醫過程中對處方的開具及應用更加規范。希望以上內容可以幫助大家更全面的進行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