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費使用管理規定? 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點擊率:0次 發布日期:2023-09-13 08:40:17 標簽:對公用經費實行“定額包干、結余留用、超支不補”的管理辦法。嚴格劃分經費開支范圍。各單位公用經費的開支范圍限于:辦公費、郵電費、水電費、會議費、取暖費、差旅費、租賃費、車輛修理費、機動車燃料費、業務費、房屋修繕費、設備購置費及其他正當費用。
1、管理責任:規定了使用單位應當根據電梯安全技術規范以及產品安裝使用維護說明書的要求和實際使用狀況,委托維保單位進行維保,并對維保結果簽名確認。
2、電梯的日常管理:包括垂直電梯、自動扶梯(人行道)日常檢查的內容。
3、運行監督;報警、通話裝置;應急燈及備用電源;轎廂裝修等的要求。
4、防攀爬、墜落:規定了自動扶梯應設置防止攀爬、墜落的裝置。
5、使用登記、定期檢驗、檔案管理:規定了電梯使用登記、定期檢驗、檔案管理的要求。
警棍使用制度 為嚴格規范警棍使用,特制定如下規定: 警棍是保安人員執行公務時佩戴的自衛防暴器械,保安員應嚴格保管和使用,不得將警棍轉借給他人。
當班保安員應將警棍掛在腰帶后右側。 不得在崗位上隨便玩;驌]舞警棍。
處理一般問題時,不得手持警棍或用警棍指著住戶或來人講話。
非緊急情況或人身安全未受到威脅的情況下,保安員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使用警棍攻擊他人。
當班保安員要妥善保管所佩戴的警棍,如有意識或損壞,要照價賠償。
交接班時要檢查清除后再交接,接受人發現警棍被損壞而不報告,應負責賠償。
1.
規范拖車管理,該拖車由作業區按照上中下旬負責管理,其中X作業區每月1-10日負責,X作業...
2.
各作業區每月1日、11日、21日做好交接,使用拖車前,操作人員應對拖車進行全面檢查,保證...
3.
拖車僅用于廠內使用,嚴禁駛出廠區(因故障問題出廠修理除外);
4.
規范拖車加油管理,拖車需加油時,到就近水泵站崗位進行加油,所在崗位做好記錄。
合同管理制度主要的作用是:公司為加強合同管理、避免失誤、提高經濟效益、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的制度。還需注意的是,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空氣分離過程中,因生產裝置、工藝管道的泄漏、安全裝置失靈,或檢修過程中因未佩帶安全防護用具或因防護不當等,都可能發生氮氣窒息事故。而且,氮氣窒息事故發生后受害者很難有能力逃出或自救。
在生產過程中如何氮氣窒息事故,主要采取以下預防措施:
(1)對崗位工人進行安全知識教育,使其了解、掌握氮氣的理化性質、事故預防及應急措施;
(2)根據生產實際情況制定窒息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加強演練以提高崗位工人事故應急救援能力和救援水平,并根據工藝變化和人員變動適時進行修訂,使預案具有可操作性;
(3)在可能發生氮氣泄漏的危險場所懸掛安全警示標識,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該生產場所;(4)在氮氣生產設備內進行檢修作業前,必須將該設備與生產系統可靠隔絕,經置換分析合格,氧含量達18%以上,落實好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在不可能置換完全的情況下,作業人員必須使用空氣呼吸器或長管面具,并在監護人監護下作業;
(5)嚴格執行崗位操作法和安全操作規程,加強崗位操作技能培訓,避免因誤操作導致設備損壞和管道閥門泄漏而引發事故;
(6)主控室操作人員要加強對壓力、流量等參數的監控,以便及時發現氮氣泄漏情況并及時得到有效控制。
(7)有可能發生氮氣泄漏的危險場所,加強強制通風裝置,以減少氮氣積聚。
(8)在可能發生氮氣泄漏的危險場所中作業前,先制定完善的作業方案,并經安全部門通過后再作業。
(9)不得將純氮氣排放至通風不暢的空間;氮氣的生產、使用現場和操作室等要保持通風換氣良好,并定期分析周圍大氣的含氧量,保證其濃度不低于18%
警燈警報器使用管理規定1.嚴格按照警報器警燈的使用規定執行。
2.駕駛安裝了警燈、警報器車輛的駕駛員應該模范遵守交通法規,服從值勤交通民警的指揮。
3.在執行非緊急公務時不得使用警燈、警報器。
4.明令禁止鳴警報器的路段、區域和時間不準鳴警報器。
5.通過車輛、行人繁雜的路段、路口或警告其他車輛讓行時,可斷續使用警報器,兩車以上急救車列隊行駛時,前車使用警報器,后車不得使用。
6.晚上10點以后只準使用閃燈,不準使用音調。
7.喊話系統僅限于重大事件時使用,平時禁止使用。
8.急救中只準使用救護車音調。
9.為了延長警報器使用壽命,不要打開所有開關,只能斷續使用。
管理規定如下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刀具作為兇器進行犯罪活動,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管制的刀具是: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
第三條 匕首,除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人民警察作為武器、警械配備的以外,專業狩獵人員和地質、勘探等野外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的,須由縣以上主管單位出具證明,經縣以上公安機關批準,發給《匕首佩帶證》,方準持有佩帶。
佩帶匕首人員如果不再從事原來的職業,應將匕首交還配發單位,《匕首佩帶證》交回原發證公安機關。
第四條 機械加工使用的三棱刮刀,只限工作人員在工作場所使用,不得隨意帶出工作場所。
第五條 制造上述管制范圍內刀具的工廠、作坊,必須經縣、市以上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和所在地縣、市公安局批準,發給《特種刀具生產許可證》,方準生產。刀具樣品及其說明(名稱、規格、型號、用途、產量)須送所在地縣、市公安局備案。產品須鑄刻商標和號碼(順序號或批號)。
第六條 經銷上述管制范圍內刀具的商店,必須經縣、市以上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和所在地縣、市公安局批準。購銷要建立登記制度,備公安機關檢查。
第七條 購買上述管制范圍內刀具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符合第三、四條關于持有和使用的規定。 軍隊和警察, 由縣、團以上單位憑上一級主管部門批準的函件,向指定單位定購。專業狩獵人員和地質、勘探等野外作業人員,由所屬單位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申請《特種刀具購買證》,憑證購買。三棱刮刀,憑單位介紹信向批準經銷的商店購買。
第八條 使用上述管制范圍內刀具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使用保管制度,加強刀具的管理和檢查,確保安全。持有上述刀具的個人,對刀具應妥善保管,不得隨意贈送、轉借他人使用。發現丟失、被盜,要及時報告公安保衛部門。凡因保管不當,造成丟失、被盜,而釀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有關人員和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九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制造、銷售和販賣匕首、三棱刀、彈簧刀等屬于管制范圍內的各種刀具。 嚴禁非法攜帶上述刀具進入車站、 碼頭、機場、公園、商場、影劇院、展覽館或其它公共場所和乘坐火車、汽車、輪船、飛機。
第十條 本規定下達后,凡制造、銷售上述管制范圍內各種刀具的單位和持有匕首的專業狩獵人員和地質、勘探等野外作業人員,須向公安機關補辦登記許可手續。非因生產、工作需要持有上述刀具的,應一律自動送交當地公安機關。
第十一條 《特種刀具生產許可證》、《匕道佩帶證》和《特種刀具購買證》,樣式由公安部統一規定,各省、市、自治區公安廳、局統一印制.
第十二條 少數民族由于生活習慣需要佩帶的刀具,由民族自治區制訂辦法管理。
少數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只準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銷售。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非法制造、銷售、攜帶和私自保存管制范圍刀具的,公安機關應予取締,沒收其刀具,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條款予以治安處罰;有妨害公共安全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制訂具體管理辦法,報公安部備案。
一、密碼電報須有專人經管。各單位應指定專人管理密碼電報,經管密碼電報的人員,應選擇政治可靠,歷史清楚,責任心強,保密觀念好,組織紀律性強的共產黨員或共青團員擔任,報機要室備案,經管人員應相對穩定,調動工作時,要對所經管的密碼電報進行認真的清點、交接。
二、嚴格控制密碼電報的拍發。拍發密碼電報必須是緊急、絕密、機密、秘密的事宜。準確掌握明密電報內容的急緩程度,凡需即日內要辦的十分緊急的事項發特急;二、三天內要辦的緊急事項發加急;時限稍緩的事項發平急;10天以后要辦的事項通過其他渠道辦理。
三、密碼電報的撰寫。
(1)密碼電報用紅字頭、明碼電報用綠字頭的專用“發電紙”,撰寫密碼和明碼電報一律鋼筆書寫或打印。要工整清晰,準確無誤,各項欄目標注準確,英文字母一律用印刷體書寫,修改過多、報面不清的,一定要抄清后再送發。電文一律不用復寫紙或復印。
(2)密碼電報要注明受電單位名稱和地址,發電應有標題。電報落款日期按發電單位負責人簽發日期填寫。
四、密碼、明碼電報的簽發。密碼、明碼電報的簽發按部機關《關于公文、電報審批簽發權限的規定》執行。請部領導簽發的電報,由各司局負責人審簽后送機要室校稿后再送簽,簽發后退送機要室登記編號加蓋發電專用章后送發。發電稿由承辦單位留存歸檔。
五、要加強對密碼、明碼電報核稿工作。以衛生部拍發的電報,承辦司局的司局長對擬發電稿務必認真審核,嚴格把關,保證電報質量,審核電文時,應著重核查以下幾個方面:
(1)是否符合拍發密電的規定;
(2)有無明密混用的現象;
(3)內容是否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令;
(4)文字是否通順簡要,表達是否確切等。
六、密碼電報的閱辦。
(1)密碼電報的閱辦范圍,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由主管部領導或司局領導決定;
(2)閱辦密碼電報應在辦公室進行,任何人不得將密碼電報帶回家中及公共場所,更不得攜帶密碼電報出差和做為辦事證明,特別緊急的密碼電報須送部領導同志家中或辦公室以外的地方閱辦時,要嚴禁無關人員接觸,并當即辦理,辦完后由指定人員帶回退交機要室;
(3)密碼電報未經允許不得改用文件轉發或用電話傳達;
(4)閱辦密碼電報中確因工作需要摘抄密電時,只能摘抄需要承辦的有關部分,不能照抄全文;
(5)電報摘抄本要嚴格保管,并由各司局定期收回處理,或交機要室統一銷毀,任何司局和個人均不得在一般的記錄本上私抄密碼電報,不得復印私存密碼電報;
(6)需幾個司局聯合閱辦的電報由機要室送主辦司局,司局之間電報的橫向傳送,由主辦司局負責。閱辦后,由主辦司局退機要室;
(7)密碼電報辦完后,必須及時退回機要室或由司局經管密電的人員集中保管,不得在承辦人員手中過夜;
(8)擬復密碼電報應堅持“密來密復”的原則,嚴禁密來明復。
七、密碼電報收發、傳閱等應嚴格履行登記、簽收手續。做到手續清楚,責任分明,有據可查。如發生因未履行登記手續而造成電報積壓,無從查找,下落不明以致誤事泄密的情況,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八、密碼電報的遞送。密碼電報必須乘專車遞送,不得托人捎帶,不得經交換站轉送,也不得乘公共交通車輛遞送。各司局如有在節假日、下班后待發的緊急電報,要事先通知機要室,以便安排及時送發。
九、送部領導傳閱的電報一般由機要室負責送各位部長秘書,閱后當天退回機要室,不得橫傳。標有“絕密”字樣或限定閱讀范圍的密碼電報,由機要室嚴格按規定的范圍送閱,不得擅自擴大傳閱范圍。
十、收發的密碼電報,需要留存的由各司局按“文電合一”的原則,同文件統一立卷歸檔,送交檔案處保管,不需要留存的由各司局每月向機要室清退一次,由機要室統一登記后銷毀。清退電報時,應把留存的電報號數列出清單一起交退,以便進行核對備查。
十一、經管密碼電報的人員要把保守黨和國家的機密作為自己的神圣職責,嚴格遵守下列守則:
(1)嚴格遵守保密紀律,模范地執行有關密碼電報管理的各項規定,經常向閱辦密碼電報的人員宣傳有關保密規定,并督促其切實貫徹執行;
(2)對所經管的密碼電報,要定期檢查,及時催退,嚴防丟失密碼電報;
(3)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密碼電報內容;
(4)不準利用密碼電報搞非法活動;
(5)發現丟失密碼電報,要及時向本部門領導報告。
十二、辦公廳秘書處機要室負責檢查指導密碼電報的管理工作。定期對部機關密碼電報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總結,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獎勵,對違反規定,情節輕微的責任事故予以批評教育,對造成一定后果的要通報批評,并按規定嚴肅處理。
十三、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本局車輛由辦公室具體負責管理(含租用車輛)。
第二條汽車主要用于局機關正常業務工作等合理用車。
第三條實行領導派車制度。派車的原則是保證公務用車、正常業務工作用車、緊急用車等,其他一律不得派車。
第四條駕駛員要注意節油,車輛需加油時應提前向辦公室報告,由辦公室及財務科人員統一加油,駕駛員不得自行加油(特殊情況除外),租用車輛由辦公室聯系租車公司,進行加油。
第五條汽車的維修由司機向辦公室提出申請,然后由辦公室向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請示,同意后由辦公室及財務科負責具體汽車的維修事宜,租用車輛按照簽訂的協議執行。
第六條駕駛員要做到不參政議政,應主動回避領導辦公場合,回避不了的要做到不插言、不參與意見,不有意為他人說情,要注意保密,知道的政務內容不外傳。
第七條駕駛員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嚴禁酒后駕車。酒后駕車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其它責任由司機個人負責。
第八條駕駛員要及時清理車輛衛生,定期對車輛進行保養,及時檢查、排除故障,使車輛始終保持良好的性能狀態。發現本人處理不了的情況,要及時向辦公室報告。